强制执行以物抵债条件是啥
德清法律咨询
2025-05-20
法律分析:
(1)强制执行以物抵债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并且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保障了多方权益的平衡。
(2)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功,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财产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时,法院不会将其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避免不合理的抵债情况。
(3)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抵偿债务,增加了执行的灵活性。
(4)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明确了风险归属。
提醒:
在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过程中,当事人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仔细考虑以物抵债的可行性和风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要达成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必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同意,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或拍卖、变卖不成功,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财产还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时,法院不会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三)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不经过拍卖、变卖,直接把被执行人财产作价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四)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若抵债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的条件如下:
一是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若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拍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抵债,且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法院不交付财产抵债。
三是执行中双方同意,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四是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原因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强制执行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无法拍卖变卖等情况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可采取其他措施时不交付抵债;双方同意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债;达成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原因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法律解析:
强制执行以物抵债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前提,这保障了各方权益平衡。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且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时,法院不交付抵债,这避免了不合理的抵债行为。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债,提高了执行效率。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这符合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若在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强制执行以物抵债有严格条件和规定。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拍卖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同时该财产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法院不应交付其抵偿债务。
2.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建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考虑以物抵债时,谨慎评估相关风险和利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抵债物情况,做好风险防范。
(1)强制执行以物抵债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并且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保障了多方权益的平衡。
(2)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功,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财产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时,法院不会将其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避免不合理的抵债情况。
(3)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抵偿债务,增加了执行的灵活性。
(4)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明确了风险归属。
提醒:
在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过程中,当事人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仔细考虑以物抵债的可行性和风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要达成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必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同意,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或拍卖、变卖不成功,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财产还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时,法院不会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三)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不经过拍卖、变卖,直接把被执行人财产作价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四)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若抵债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的条件如下:
一是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若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拍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抵债,且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法院不交付财产抵债。
三是执行中双方同意,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四是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原因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强制执行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无法拍卖变卖等情况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可采取其他措施时不交付抵债;双方同意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债;达成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原因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法律解析:
强制执行以物抵债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前提,这保障了各方权益平衡。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且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时,法院不交付抵债,这避免了不合理的抵债行为。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债,提高了执行效率。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这符合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若在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强制执行以物抵债有严格条件和规定。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拍卖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同时该财产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法院不应交付其抵偿债务。
2.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抵债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建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考虑以物抵债时,谨慎评估相关风险和利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抵债物情况,做好风险防范。
下一篇:暂无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