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的责任归属问题
德清法律咨询
2025-0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快递丢失的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而言,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安全送达货物。如果因快递公司的过错导致包裹丢失,则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无法证明丧失是由于对方的过错,相对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快递公司可以通过记录显示签收,或者他人代为签收等方式证明已经完成交付任务,从而免除其责任。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承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以某种方式表明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能从一个人的行踪情况中推断出他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快递公司可以通过记录显示签收,或者他人代为签收等方式证明已经完成交付任务,从而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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